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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贴是否取消节后定论

2010年10月05日 13:46:30来源:现代快报责任编辑:李茜茜字体:【大】【中】【小】
简介:

  购房补贴是否取消:节后有定论

  2009年12月25日,南京市出台了《关于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称:“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在本市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的自住和改善型消费,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执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在南京,今年首次和改善型的购房人实际缴纳的契税只需总房价的0.5%(非自住和改善的,为1%)。

  “9·29新政”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发放购房补贴和财政部门的契税优惠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一回事,就意味着0.5%的购房补贴将要取消。对此,南京市住房局一名人士说,他们也在积极和财政部门沟通,但还没有收到上级部门的正式通知文件,关键是,“一个楼市政策的制定,需要多个部门来共同研究,最后也要由市政府批复才能出台”。

  相关人士也表示,因为刚好碰上国庆7天长假,南京的政策最快也要到节后才有定论。

  另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新规,是要求从10月1日起执行,因为这是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调整,和南京的政策不矛盾,也就不存在什么争议,但因为长假期间产权登记部门休息,“卖旧买新”的个税减免取消政策,实际的执行时间将从10月8日实施。快报记者尹晓波

  经适房价格:不超同地区商品房60%

  日前,南京市物价局、住建委、国土局拟定《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南京市政府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对经适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定价做出限定:经适房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房实际成交价的60%;中低价商品房则不超过80%。

  限成本:五项费用不得列入

  南京三部门明确,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按照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由七项费用构成,包括征地出让金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管理费、财务费、行政事业收费等。不过,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各种赞助、捐赠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等不得算进成本。

  限利润:不超过成本的3%

  保障性住房的利润也要进行限制。办法中规定,经适房的利润不超过成本的3%,这个成本不包含管理费、财务费、行政事业收费等三项费用,主要是其他四项费用之和。中低价商品房的利润可以高一些,但也不得超过四项费用之和的6%。

  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由建设单位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按照规定确定该项目的基准价格后向社会公布。

  限房价:

  不超同地区商品房60%

  按照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测算出来的房价还不能作为最后的基准价。该办法要求,保障性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的60%;中低价商品房项目结算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的80%,中低价商品房项目结算价格应当在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超过最高限价的,由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

  对于60%和80%的限定,南京市物价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这是首次以办法的形式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在节后将召开发布会向市民解释。

  保障性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允许有一定的上浮幅度,但不超过基准价的3%。住宅楼层、朝向差价,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为基础,按整幢(单元)增减差价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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