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如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情节严重将给予开除处分。监察部、人保部日前印发《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开始施行。适用对象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也适用。
授意暗示干预工程建设将被处分
规定明确,“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指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其中,公务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具体行为包括: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其他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
如果副科级以上公务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列出39种具体行为表现
记者从监察部获悉,规定共列出违规插手干预的9个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各自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除了干预房地产开发经营外,规定还列出了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
此次在此前中央纪委印发解释的基础上,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分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只要实施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为,就应受到处分”。
未受贿但造成较大损失也问责
规定明确,如公务员未索贿受贿、谋取私利,但只要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就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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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收入低”就能内定保障房?
陕西省眉县在建的最大经济适用房小区,首期610套经济适用房,有409套分给眉县县委、县政府下属各部门人员,其中不乏一些部门的“一把手”,普通百姓却没有资格参与购买。而这些经适房,有的面积竟达到135平方米,每平方米价位却仅为1500到1700元。对此,眉县建设局局长解释称,按照去年眉县平均家庭可支配收入来算,公务员都是低收入家庭。
不妨按照眉县建设局局长的话语逻辑往下推,公务员都是低收入者,因此,经济适用房就要为公务员内定,而低收入群体还有许多,譬如农民工、中小企业员工、下岗职工等,那么是否也该为这些人内定呢?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就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而眉县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一则超出了经适房标准的“60平方米左右”上限,再则将申购群体缩小为公务员。仅从这两点就能直观地判断,这建的根本就不是经济适用房,而是公务员的福利房,只不过是以“经济适用房”为名,达福利房之实而已。
如此费心经营,还是事出有因。2006年,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由此就不难窥出眉县建房“挂羊头卖狗肉”的原委了。可再细琢磨,干部收入低,就能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改善住房环境,那普通民众怎么办?依据相关规定,城市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家庭都能申购经济适用房,当然,公务员家庭如果符合条件,申购也无妨。然后通过审查申请材料、摇号等程序最终决定申购机会的归属。整个过程,必须严守程序正义,以保证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与正义。
而正是由于破坏了程序正义,将经济适用房建成了公务员群体的独立社区,眉县的经适房建设才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以经济适用房为“外衣”的公务员福利房的“回潮”,透着可怕的逻辑———政府利用手中权力使下属人员直接受益。倘若此风不刹,到那时,地方政府便可“自给自足”。
毫无疑问,“低收入干部”垄断经济适用房的能量源自手中失控的权力,这也是其他低收入群体无法企及的。倘若外部监督无法到位,县域范围内的内部监督系统又因共同利益而失灵,后果便可想而知。还是孟德斯鸠的那句老话,一切权力不受约束,必将腐败。使“经济适用房”不被内定,使权力之剑不被滥用,也唯有监督它、约束它,才能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