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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是规定出台的初衷

2006年03月09日 12:35:52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物业在交付使用后,其遗留问题依然大量存在。在遗留问题纠纷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为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建立保修金制度是必要的。浙江省建设厅厅长张苗根对出台此类规定的初衷,给予了说明。

  同样,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严金玲也认为,以往,由于开发建设单位保修力度不一,针对维修问题的投诉,目前已经在物业管理投诉中占据了较高的比例。一方面,业主认为自己已交纳了专项维修金和物业管理费,房屋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而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认为,房屋还处于保修期内,维修责任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来承担;而开发建设单位又常常将此类问题,推脱给施工单位。很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由此引发。如果此规定实施后,将可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有关人士也认为,其实在现行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对保修期内的房子维修,是有规定的,但很容易引起扯皮的事情,而这将给予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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