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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对这些房屋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2006年03月09日 10:17:36来源:温州日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施工单位对这些房屋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案情]

  市区刘先生于年前购买了某商贸城的数间营业房,现均已经房管部门进行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取得《初始登记证》。由于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施工单位日前对房开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将整个商贸城项目依法拍卖,并要求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刘先生的疑问是,施工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对其已购的营业房进行拍卖及优先受偿。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拒不在合同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又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本案中,因房开公司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故依上述规定,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和要求对工程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由于刘先生的几间营业房已付清房款,并已取得《初始登记证》这一初步的所有权凭证。因此,一方面,这几间营业房已属刘先生的财产,不再属于房开公司所有。故承包人已无权以施工合同为依据要求拍卖已不属于房开公司的该房产;此外另一方面,由于刘先生已付清所有购房款。因此,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即使该几间营业房被拍卖,对所得价款,施工单位也无权优先于作为买受人的刘先生受偿。

  评述律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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