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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还是道德 是一个问题

2005年12月08日 14:40:38来源:中国房地产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如果我们将不胜任工作、将公司带入歧途导致股价下跌、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归纳入不道德行为的范畴的话,那么这个名单将会更加震撼。而在每况愈下的业绩背后,即便因此下台的首席执行官,他们的离职分手费,却日益高涨。如果还有人记得著名女执行官费奥丽娜在惠普公司的黯然下台,和她那毫不黯然的天价下台费的话。

  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信誉如此之低是少有的,当然这话指的是美国的企业,中国的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信誉以及有关讨论还停留在相当粗浅的层面。可是即使道德危机变得对市场和经济更具破坏性,企业界大多数人仍一直保持缄默。更糟糕的是,他们还四处游说,反对必要的改革。

  激励机制或饮鸩止渴

  普遍认为,道德恶化的根源可以往前追溯20年,追溯到史无前例的繁荣时期的开始阶段。那时候,公司的领导人是人们崇拜的英雄,他们使美国成为全世界最有活力的经济。经济蒸蒸日上,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得到发扬,资本在信任、稳定、透明的基础上自由流入金融系统,股票交易所是公平交易的典范。

  在这个繁荣时期,获利最多的是公司领导人,它们获得大量的股票期权。那意味着他们拿到的报酬跟他们能把股票价格提到多少直接相关。在过去20年中所谓的“股东革命”中最大的矛盾是,企业领导人的权力、影响和收入大大增加。来自机构股东的压力导致来自投资者的财富大量向高级管理人员转移。确保管理人员所作所为符合股东权益本来是董事会的工作,但是当股票价格在上世纪90年代直线上升时,他们变得跟投资者一样被迷惑了。许多企业领导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没有任何约束。

  在中国,情况则更为简单,在公司还没有建立起足够规范的体制之前,领导人就是公司,公司就是领导人。美国首席执行官还需要通过使公司的股价上涨而从中获利的话,中国的企业领导人则完全不必费此周折。

  当然,除了本身的道德问题之外,首席执行官们承受着来自基金经理与分析师的空前压力,要他们“达到预期的数字”,这就是问题的关键。董事会与下级部门的激励结构,以及咨询公司的商业战略,都使公司发展与合乎道德的行为方向背道而驰;而这与公司长期业绩的方向也是背道而驰的。

  约翰·普伦德与阿维纳什·佩尔绍德在他们合著的《迷失的道德指南针:商业及金融道德实考》中探讨了商业道德丧失之后,提出一条这样的解决方案,“决策者应照例对所有商业决定都提出询问乃至质疑——该决定是否会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是否受到了某些潜在利益冲突的影响,或者是否有不利于他人的图谋等。对某些人来说,确保他们规规矩矩的唯一途径就是严厉的司法惩治。但对大多数商界人士来说,提出正确的问题才是让道德文化真正有效的起点。”

  超越利义之辨

  这一解决方案,是否真的更高于法律,真正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尚不得知。相对于欧美对商业道德企业道德的重视,他们的这种重视也许源自于犹太基督教传统,确切点说其实是犹太人的道德体制。英联邦希伯来联合教会总教士乔纳森·萨克斯教授指出,犹太人很早已经察觉到自由市场制度的强大和进步潜力,但同时也察觉到在这个制度下,道德观念薄弱。谋利的意欲或贪婪的劣根,虽是推动市场发展的力量,不过,在宽纵放任的环境下,这种意欲最终可能妨碍整体市场的运作。犹太教意识到这个危机,于是制定一些道德规条来规范信徒的行为,强调不应把市场规则看得比什么都重要,参与市场活动的人本身应同时遵守一套更高的行为准则。

  而中国商人一向致力于实践的一种企业道德,是中国的哲学家绝少涉猎的。无论是孔子还是后来的圣贤,他们所倡议的道德规范,多与个人和政治有关,至于明确的商业道德概念,却付诸阙如。早在周朝灭商立国之初,即大约公元前十一世纪,“营商”这个概念便已不能在社会上和道德上登大雅之堂。那时候,商朝贵族的遗裔变成了颠沛流离的一群,靠穿街走巷买卖维生,在社会上遭受蔑视。但这种偏重政治操守的中国传统思想,以及认为商人地位卑微故其道德观念浅薄的看法,也许依然存在。这也许在某些方面解释了在华人社会,为甚么很多人一方面要求政府行事须符合极高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对于工商界可能有违道德操守的做事方法,却愿意多加容忍,见怪不怪,以致不自觉地变得事事包容。中国的营商制度主要建基于“内隐道德”和“信誉效力”,而不是依赖法制来规管。

  实际上,换一套话语体系来观察,所谓的商业繁荣和美式企业的价值观精神分裂,隐约可以对应于中国传统话语体系之中的利义之辨。所谓的儒家义利之辨,就是讲的如何处理义与利的关系,有人主张重义轻利,以义为先,以义导利,有人主张义利双行,基本思想倾向则是义利统一。孔子重义轻利的观点发而为“见利思义”及“见得思义”的路径,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却不以义、利为矛盾对立之概念。孟子强调“义”先于“利”,并无悖于孔子的“见利思义”,孟子专注于人本性中有“仁义”的质素,他并非无视于“利”的存在,但却不是以仁、义为手段去冀望获得“利”。从“仁义”出发,是不能容许为了成就大多数人的“公利”而“不义”的观点。

  最近企业界关于道德的讨论相当热烈,从地产道德家到企业的慈善行为。11月13日新华社报道,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近日透露,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未捐赠。然后又分析“税收法律”和“民间组织”对企业捐赠的制度性约束,表示政府将“完善制度”。这个捐赠制度,如果可以被看作是中国对企业道德进行法律约束的一个尝试的话,就难免令人有些难堪,因为到目前为止已经不止一次被人指出,这一做法无疑是道德大跃进,对企业在道德行为上的约束,有拔苗助长的嫌疑。事实上,在整体社会氛围都未能如此的时候,要天生追逐利益的企业能够有超水准发挥,感觉如同期待中国足球队再次打入世界杯足球赛。

  或许目前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弗里德曼提出的“商界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一个,那就是提高自身的利润水平。”仍是一句真知灼见,当然,需要加上一个小小的基本前提,那就是利润要干净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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