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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毁约典型案例

2005年10月09日 12:29:06来源:理财周刊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对于对方诬赖自己违约,张先生气愤不已,于是请了假从新加坡赶回来了解情况,并聘请律师进行仲裁。为了采集证据,张先生先是要求中原房产为自己作证,中原房产负责此项房产买卖的代理人对此也感到莫名其妙,不明白林小姐怎么一点不与中介联系就把上家告了,因此对于张先生十分配合,表示会出席作证。

  张先生又找到了出具证明“无法找到卖方”书面证明的物业公司,经过据理力争,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出具的证明上没有法人公章,因此没有意义。而张先生则表示,如果自己由于物业公司出具的假证明原因而导致败诉,将转而起诉物业公司,这才让物业公司愿意出席作证。

  此外,张先生还向银行、房交中心等部门了解了林小姐是否办理过贷款手续等事宜。

  目前,该案仍在仲裁阶段,结果仍未有分晓。不过经过一番奔波折腾,张先生表示,自己算是尝到了打官司的滋味,对于房产交易这样的大事,一旦有一方违约而打起官司,那可真能把人累个半死。而以投资角度来看,楼市买进容易卖出难、流动性差的特征,自己也算是深刻体会了一把。

  律师点评:

  本案的几大焦点在于:一,合同是否成立?期房买卖是否能成立?合同虽是期房买卖,但确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合同既然有效,双方应严格遵照履行。

  二,如果买房人贷款办不出,是否能够成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答案是不能,因为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便是下家有支付房款的能力,这个能力并不因为银行没能办贷款而缺失。

  三,物业公司收取解约通知无效,下家向物业公司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也无效,因为上家没有委托物业代为收取任何法律文书。

  四,合同上约定了明确的联系方式,上家并非找不到和联系不上。退一步讲,下家完全可通过中介寻找上家,而中介对仲裁事先也并不知情。

  五,本案诉讼结果的关键在于违约的事实,到底是谁在故意违约?

  六,楼市下跌时卖房者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自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推出单方预告登记制度后,购房者在申请购房预告登记后则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这项登记制度被认为是可以避免因为房价上升卖房人违约而给购房者带来的风险。然而,在房价下跌时必然产生相反的情形,即购房者会千方百计逃避履行合同。而这时候,卖房者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在房交中心办理单方预告登记,也能得进一步的保护。单方预告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以及证明房地产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已形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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