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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弃房者能否获房补

2005年09月29日 12:44:23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执行以来,很多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都将得到相应的补贴。但是,近日明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其母亲住房补贴情况比较特殊,其父母已于90年代离婚,之后母亲主动放弃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子,归了男方,至今一直没有房子居住,按照规定,离婚后无房一方能否按照无房职工的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是否只能享受住房未达标职工的补贴待遇?

  住房补贴这一政策涉及面比较广,不少人对此尚不了解。为此,本报将对此文件进行解释。

  -离婚后无房一方能否享受“无房职工”住房补贴?

  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中没有明确地指出离婚人员如何解决住房补贴一事。但是,在[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北京市行政机关和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有一条解释。

  通知第九项规定,职工离婚的,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对此,记者采访了明女士母亲所在的单位,单位解释说,按照补充规定,该情况应视为明女士母亲与父亲在第一次婚姻中已经分得公房,即使女方将房子主动放弃归属男方,至今仍无房子,补贴金额也不能按照无房职工的标准计算发放,如果其母当时分得住房尚未达到标准,可以享受补偿面积差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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