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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费该由谁来承担?

2005年09月29日 10:27:41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市区李女士于日前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绿洲花园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的上家并没有到开发商处领取钥匙,因此双方约定,李女士首先付定金5万元,其他款项于两周后付清,同时约定待卖家领取钥匙后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扣押10万元待更名后,再一次性付清。现在开发商早已交钥匙了,但上家在拿钥匙的时候,需要交纳一笔水、电、防盗门等配套设施费。而此时上家认为房屋已经卖给李女士了,因此应该由她来承担这些配套设施费,这种情况下,该房卖家的要求合理吗?此类配套设施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评述: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李女士上家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另外一个是李女士同她上家的房屋买卖关系。开发商要求交纳的配套费,是第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包含在第二个合同之中,因此当然应该由第一个合同的义务人———即上家来承担这笔费用。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李女士向上家购买房屋,作为卖方的上家就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怎么理解呢,就是说卖方在出卖房屋时,应该保证该房屋在质量上是合格的,所有权是完整的,同时在权利上是不受外来干扰的,即出卖人应该保证外人不再对该房屋主张权利,买受人也不应就该房屋对外人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就是买方只向卖方承担责任,比如支付房款等,而不向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当然事先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因此,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买卖双方在签约时并没有约定配套费由李女士来承担,而李女士本身也没有承担的义务,因此,配套费应该由该套房产的上家承担。

  律师提醒:本案争议的根源,我想可能是李女士与其上家就配套设施费没有达成明确的约定有关。当初以为不要交纳配套费的,现在突然出现这种情况,而房子又卖了,想当然应该由下家来承担,但实际上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并非如此,才导致了纠纷。因此提醒购房人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不管是同开发商还是同上家签订买卖合同,就有关税、费问题应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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