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房产要登记在购买人名下
王某在起诉状中称,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仅是为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与被告协商而为,房产的实际购买人是自己,被告未经她同意,将登记在他们名下的房子占为己有的方式,侵犯了她的权利。
那么,王某是否能拿到这些房产呢?
在已审结的案子中,王某起诉贺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及许某则在法庭主持下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产权人所有,王某某、许某偿还王某部分首付款及房贷。
北仑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部分按揭款还款的交款手续是原告在办理,不足以说明原告是诉争房屋实际产权人。
审理此案的宋法官提醒大家,维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房产还是应当登记在购买人名下,为了规避政策而采取的种种投机行为,是要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