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因为没及时过户,老房东欠债新房东遭殃

2011年09月23日 08:47:29来源:温州日报责任编辑:姜珂珂字体:【大】【中】【小】
简介:

  付钱买房却意外遭到法院查封,原因是原房东欠债不还,债主为保障自身权益申请财产保全。自己交钱买房而且已经入住,怎么还会遭遇这档子事?乐清的胡女士细细打听才知,原来她买房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仍登记在原房东的名下。昨天,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可执行登记仍在原房主名下的该处房产。

  老房东欠债,新房东遭殃

  2009年,乐清的胡女士看中了林某和黄某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的一处房产。同年12月21日,她以67万元购得该处房产,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书和房屋卖契。谁知道,刚过半个月,乐清市人民法院却查封了该处房产。胡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异议。

  原来,林某和黄某原系夫妻,于2009年12月4日协议离婚。他俩曾欠下吴某39万元的债务未还。于是,对方将他俩告上法庭,并申请保全登记在黄某名下的该处房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林某和黄某仍未向吴某还款。无计可施的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虽然胡女士在购买房产后,向乐清房产管理局提交登记房屋变更产权手续相关资料,而且在次年1月已向税务部门交纳契税,但该处房产仍登记在黄某名下。于是执行中,法院决定“查封”该处房产,胡女士再次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解除执行对该处房产的查封,中止执行。吴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合同有效,仅仅是产生债权效力。胡女士虽然已经申请产权变更登记,但是由于法院的查封措施,并未取得产权证,胡女士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由于该房产仍登记在黄某名下,吴某起诉要求对该房产许可执行,理由正当。法院一审最终判决许可执行登记在黄某名下的该处房产。

  及时过户,保障自身权益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益鹏。他说,在温州地区,购房后未及时办理房屋变更产权手续的市民是存在的。“这是一种很危险的购买方式。因为房子属于不动产,只有去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变更产权手续后,才算完成交易,也才算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如何避免像胡女士这样的情况?李益鹏支了几招。一、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买方可以在买卖双方的合同中约定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办理房屋变更产权手续的,卖方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比如设定违约金等;二、买方在购置房产之前,最好去房产管理局核实想要购买房产的基本情况,避免发生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三、购置房产后,务必及时去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变更产权手续,这才算是为自己的房产上了真正的“保险”。

 

 

评论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