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铭是专业房产投资户,一年前,他在上海看中了一套卖家低价出售的房源。碍于当时已经购有数套房屋,贷款无法办出,中介公司便建议他找一个未曾购过房的朋友挂名购置,与卖家重新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这样办理贷款就不会有什么困难了。一旦资金周转过来了就可以提前还款,到时候再将房屋过户到李铭名下。
尽管李铭考虑到这样挂名购房存在一定风险,但毕竟该套房屋的低价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而且卖家也答应与李铭的朋友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于是,李铭找到了朋友张先生,向他提出了挂名购房的想法,张先生欣然应允。但碍于情面,李铭不好意思要求张先生签订挂名购房的协议。不过出于小心考虑,首期购房款由李铭直接从自己的银行户头划到了卖家账户,此后每期的银行贷款,都通过这种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到张先生的贷款还款银行卡上。
过了大半年,李铭计划提前还清挂在张先生名下的贷款,以便于将房屋转回到自己名下。由于该房屋售价便宜,该地段的房价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利欲熏心的张先生却突然表示,房款可以归还给李铭,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不属于李铭。李铭非常生气,按照他的“安全设施”,他认为银行记录可以显示所有的房款均是由其进行支付,因此有权要回房屋。于是李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于此类挂名购房的情况,如果双方签订书面的挂名购房协议,明确约定挂名购房事实,则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如果双方没有此类明确的书面协议,即使有证据证明购房款为实际出资人所支付,也仅仅构成对挂名购房者的借款关系,只要挂名购房者不认可挂名购房的事实,则不能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李铭忙活了半天,却是“为他人作嫁衣”,房屋的投资收益完全无法享受还要承担占用资金的成本,甚是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