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先生是我市农村的村民,并在该村承包果园经营。2004年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将该村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孙先生承包的土地也在其中。后市政府考虑到被征土地户的生产生活需要,决定返回部分被征土地归该村管理、使用。该村村委会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在该块“返回田”上建设安置房项目,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分配方案,将安置房分配给全体被征土地户。而未被征地户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返回田应归全体村民所有,他们也应该参与分配。因此,分配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损失。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律师评析:本案属典型的返回田分配纠纷,我们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理由如下:
从主体上讲,普遍认为村民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内部分配的问题上,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分配方案的决议属于集体组织的内部行为,因此类似情况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此外,二者之间也不属于行政管理关系,村集体分配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也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畴。那对于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我们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出台前,应该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相关纠纷问题。
返回地的分配不是土地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国家法律和政策尚未制定完整有效的规范手段,如果由法院进行受理,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若由法院受理,其判决可能出现诸多不同的结果,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更重要的是,即使由法院对分配方案进行司法审查,法院也无法代替村集体做出一个合理的分配方案,在实践中也难真正执行法院判决,反而有可能激化村集体内部的矛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人民法院很难受理,已受理的也很有可能被驳回。
律师提醒:由于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涉及方面众多,目前又无具体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资借鉴。各地法院在是否受理该类案件上做法不一,因此这里仅是律师的个人意见,欢迎有不同意见的读者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