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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擅自卖房,卖方可不负责

2006年08月14日 14:24:56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例:市区刘先生在今年初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其在上海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地产代理合同(出售)》,该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为从2006年2月5日到2006年4月5日止;签订本代理合同时支付定金1万元,卖房时刘先生将与购房人签订房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他与中介的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支付给他代售房屋的定金1万元。2006年4月20日,中介公司与薛女士签订上述房屋的《房地产代理合同(购买)》,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1个月后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薛女士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期间刘先生并未与薛女士见面,更未同薛女士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

  2006年4月底,他发传真给中介公司,表示由于中介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卖出房屋,协议已失效,所以决定终止代理出售房产。中介公司当日回复,认为他的传真内容失实。2006年6月,他以67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人。现薛女士要求刘先生双倍赔偿定金2万元,并赔偿购房差价4万元。请问:中介公司在没有了出售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别人,造成损失该由谁来埋单?

  律师评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约定各自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均应全面履行。刘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代理合同(出售)》中明确约定了委托期限为2006年2月5日到2006年4月5日止,所以在今年4月5日后该份代理合同失效,双方不存在出售该房屋的代理关系,中介公司在4月5日后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没有经过刘先生认可,不发生任何效力。

  其次,在中介的代理权丧失后,刘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代理合同(出售)》同薛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代理合同(购买)》为两份独立的合同,刘先生和薛女士之间并未签过买卖合同,因此也不能认定他们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由于刘先生的再次转让行为已过委托期限,该转让行为也就不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了,因此,不构成违约,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刘先生收取的,先由中介支付后由薛女士补给中介的1万元定金应当归还。至于薛女士受到的其他损失,应当由无权代理人即中介公司承担。

  评述人: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潘统钮

  小启:你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是否碰到过疑难和法律问题?如有疑问,请致电浙南律师事务所8833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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