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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超标的应征个税

2006年07月24日 15:02:48来源:温州都市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一《通知》出台,引发了市场上一系列猜想。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这一问题在政府网站上作了解答,称“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

  该负责人表示,此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设定了统一的“三费一金”扣除标准后,对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这样,就可以起到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缴存基数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至3倍。这样,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对公积金缴存实行“双限”管理。这次,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规范后,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政府部门执行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该负责人强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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