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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产交易隐患多

2006年05月03日 11:35:40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例:市区王先生三年前购买了江滨路的一套安置房,由于当时房屋还没有交付,他以卖方的名义向开发单位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向卖方交纳了外加部分房款。此后,他以卖方的名义参加摸文。房屋交付后,王先生一家人搬入了该房屋居住。去年,该房屋产权证办出来了,他要求卖方配合过户,而卖方却拒绝办理,理由是他邻居配合下家过户时,下家还外加了他五万元,因此买方也要外加五万元才行。更令人气愤的是,前不久,他听说卖方居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这种情况下,王先生该如何处理?

  律师评述:王先生所遇到的情况在我市非常普遍,基本上每天都有类似的咨询,有些是已经出现问题的,有些是正准备这样交易的。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市民,我们认为,可以准备相应的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交纳房款的发票或收据、入住证明等,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若法院判决双方的交易是有效的,则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不需要对方的签字。对于正准备进行类似交易的市民,我们建议谨慎行事,因为不管采取何种措施,比如扣留部分房款,或者双方委托第三人办理相关证件及过户手续,若卖方不守信用,都始终无法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

  律师提醒:二手房交易日益增多,我们在此提醒市民,除了应做有证交易外,交易时还应注意查清以下问题:1.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属共有,如继承人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对此买房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交易房屋是否被租赁。这里主要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3.土地情况是否清晰。包括土地性质和土地出让金是否交纳的问题。4.福利房屋交易是否受限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本身是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转让时有一定限制,买房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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