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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未到期房子面临拆迁怎么办

2006年04月20日 13:25:19来源:温州日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情]

  郑女士通过中介租了一个房子,而今年6月份房子要拆迁,他们的房租是按年付的,付到今年11月份。是和中介签的房租合同,因为其中没有规定有关违约金和租赁期间一方变更需提前几日通知对方等等期限的约定。她现在想退房子,或者至少要把6月份以后的房租要回来。但是她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按法律规定她应该提前多久通知对方?怎样才能顺利地把钱要回来?

  [律师意见]

  根据郑女士对相关案情的陈述,在郑女士与中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前提下,律师认为:

  政府的拆迁行为致使郑女士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的租房目的无法实现,因政府拆迁行为属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二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郑女士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此房屋租赁合同。

  那么,如何在合同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呢?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因此,当上述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郑女士即享有解除权,只要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其次,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未约定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期限时,律师认为,郑女士应依法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解除权。所以,郑女士只要在政府决定拆迁后到实际拆迁前这一段时间内向房屋租赁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此合同均应为合理的。

  综上,因本案中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郑女士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则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郑女士可以退房并要求对方返还剩余的房租。

  评述律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马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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