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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人”买房产权登记有讲究

2006年04月13日 14:40:58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近期,“准新人”买婚房已成为自住买房的一个亮点。而由于此类人群在买房时,很多采用的是“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贷款”的方式,所以等到要签订购房合同时,“产权证到底写哪几个人的名字”往往成为了争论的焦点。那么“准新人”不同的产权登记方式,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本期本版特选浙南律师事务所尹航律师的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署“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律师分析:我国房屋产权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以房产证登记的姓名为准。若登记两个人的名字,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按揭还贷部分自然应是共同所有,那么对于首付款部分是一方父母支付的,假如今后感情破裂导致离婚,首付款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所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于这种情况,已经明确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为父母表示对双方的赠与,因此,这样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署“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律师分析:对于这种情况,从形式上看,房屋为父母所有,只是将房屋给小两口居住使用,但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如果是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并且分期还贷部分是由夫妻双方支付的,那么对于双方共同还贷的这部分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房屋的产权属于父母,从法律上讲,实际是夫妻为父母的房屋还贷,因此构成了夫妻和其父母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今后若离婚,这部分权益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权,就可视为双方共同的财产。

  署“男方和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很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样的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律师分析:和上面的房屋一样,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男方和父母”,但是女方若参与(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还贷的话,仍然对共同还贷的部门拥有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女方要保存好各种凭证,并应当举证证明其参与了对该房屋的还贷。

  署“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这么麻烦,不如把所有的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律师分析:这种做法比较少见,但这种做法很明确地表示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及父母数人共有,对共有的份额有约定的随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应是平分财产。但是如果各方若能证明对该房屋所做的贡献,应该按照各自的出资分配财产。

  署“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的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律师分析:如果是一方家长独自出资购买,并登记自己儿女的名字,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今后若离婚,该部分财产不作为分割的对象。但值得注意的是,房产证的取得有时会延后,晚于结婚证的日期,那么这样从表面上看起来,这属于婚后才购买的房屋,但实际上房款在婚前就已经支付了。对于这种情况,购房方应妥善保管好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以证明房屋实际为一方在婚前购买。

  尹航律师认为,对于以上种种产权登记的方案,并不存在正确与错误的问题,只是不同的方案必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家庭、恋人反目时,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商报记者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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