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大楼地下车库 到底归谁所有?

2006年03月30日 21:47:40来源:温州晚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大楼配套的地下车库,到底归业主所有还是归开发商所有?房开公司能不能将地下车库登记为自己的产权?这是一个多年来争论不休的老话题。在我市,随着私家机动车数量的急剧上升,由车库归属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和民事诉讼等也层出不穷。

  近日,鹿城区法院对一起由购房户状告房管部门违规为房开公司颁发地下车库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市房管局给开发商颁发地下车库“房屋产权证”的行为合法有效,认定开发商的车库产权来源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合法,房管部门可以依法给其颁发“房屋产权证”。

  这起诉讼始于市区某大楼多名业主状告温州市房管局,认为被告市房管局违法行政,将该大楼配套附属设施、且其土地面积均已由大楼购房户所分摊的地下车库之产权确认为归开发商所有,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据此,他们诉请法院依法撤销房管部门颁发给第三人某房开公司的“房屋产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310788号房屋使用权证”)。

  市房管局辩称,该局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计委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预售许可证等有关文件,依照《浙江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办理登记、发证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人某房开公司也辩称,诉争的地下车库不属于公用停车库,是第三人自己开发建设的,当然享有产权和处分权。再说,第三人向国家缴纳了地价款,依法取得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地下车库的预售许可证,可以申请产权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新建房屋应当进行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主体和权力人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本案的诉讼标的地下车库属于新建的房屋,其建设单位系本案的第三人某房开公司,申请该地下车库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主体和权力人应该是本案的第三人。因此,房管部门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将地下车库的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房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手续齐全的房开商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被告市房管局于2004年4月5日核发的“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310788号房屋使用权证”。

  同时,法院的判决书称,原告等人如果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该地下车库属于该大楼业主所有,住户应当与本案第三人协商或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取得房屋后,再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首席记者夏海鹏

 

 

网友评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