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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将大力推进税制改革 征收物业税提上日程

2006年01月09日 12:57:18来源:新地产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政策法规室专家孟祥周也对新地产表示,即使单纯从税收的角度看,实施物业税的条件也尚不成熟。孟祥周认为,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它首先要求产权清晰。也就是说,只有当私人所有的不动产达到相当数量,当私有产权足够清晰的时候,才具备了开征物业税的基础条件。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城镇住房产权私人拥有率已达到了80% ,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充足稳定的税源。但在另一个方面,一个最基础的环节上,国内却还不具备开征物业税的条件。

  孟祥周所说的最基础的环节,是指目前中国的物权法规和土地所有制与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有很多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中国的土地供应制度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土地所有权实质上的缺位,实际上政府拥有可以主宰和处置土地的权力。这一立法原则是出于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土地是生产资料而不能私有。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条件下,私人财产所有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都是不可侵犯的。现在,保护私有财产已经写入了中国宪法,但这些私有财产并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只包括一般财产和土地使用权。

  孟祥周认为,如果私有产权不能完全确立,那么就不能避免“官商一体”的情况出现。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同时兼有管理土地的职能和土地供应商的职能。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土地和物业税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这种官商一体化的机制,十分有利于权力寻租。因此,只有通过进一步修宪和订立物权法,赋予企业和公民拥有土地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供应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逐步实现土地供应的市场化机制。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对于私人土地所有权问题,恐怕短期内不能有太高的奢望。因为这种不完全房产所有权现象的存在,将使得物业税变得不牢靠。

  除了土地所有权问题之外,目前国内实际上还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解决,如不动产的产权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还不够健全,评估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对房地产的收费有待规范,立法的论证还不够成熟等等。“当前开征这一税种,涉及到范围很广的各个领域,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将遇到相当多的问题,这将阻碍物业税的改革进程。”孟祥周说。

  孟祥周的观点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的赞同。汪利娜表示,中国现阶段住房市场化程度很低,真正意义上由房地产市场提供的商品房比例还不到一半。许多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居住者,并未拥有房屋产权,是否也应该交纳物业税?这些房屋建设所投入的成本与土地产出价值都不一样,以房产价值为征收基准的物业税如何征收?

  “在土地产权方面,集体土地的产权不明晰,随便占用农民的土地,随便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十分突出;出让和划拨两种不同形式在房屋价值量上也有很明显的差别。这些问题不解决,产权就难以理顺,无法形成基本的平衡线,自然也无从开征物业税。”汪利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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