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十一五将大力推进税制改革 征收物业税提上日程

2006年01月09日 12:57:18来源:新地产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2005年11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2005中国财税论坛”上表示,“十一五”期间,中国将积极稳妥地深化税制改革,其中包括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与此同时,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也在该论坛上提出,“十一五”将大力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其中一项任务即是:逐步出台消费税和物业税。

  至此,沉寂多时的物业税,再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这把已高悬2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似乎有了掉下来的时间表。

  非征不可的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明确提出征收不动产物业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地取消有关税收的改革方案。物业税的概念首次走进人们的视野。

  “这次,税务总局局长和财政部部长的公开表态,可以看作是正式公布了实施物业税的时间表。这也表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实施物业税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12月初,财政部税政司的一位官员对新地产表示。

  尽管如此,税务总局局长和财政部部长关于征收物业税的公开表态出台后,仍然引起了巨大的争论。而首要的焦点即是:在当前的情况下,征收物业税是否合适。

  在财政和税务部门看来,开征物业税可以促进地方财源建设。随着税制改革的进行,虽然地方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但是,可持续增长的能力已经明显不足,地方财源有不断下降的趋势,有些地方财政甚至日趋窘迫,赤字扩大,负债沉重。近年来地方政府基础建设的资金都是来自于土地出让金,但是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这方面的收入也不断减少。调整地方征收结构,扩大税基,需要有新的财源是各个地方的需要。同时,在国外,物业税是各级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税源正在发展、改变,突出的表现是个人收入不断增加,社会财富总量中的不动产形式、特别是房产在财富中的比重在上升,只依靠个人所得税调整分配是不够的。因此,在个人所得税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加快物业税制度的建设,使其成为主体税种,发挥其再分配功能,补充个人所得税功能的缺陷。

  而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税务专家刘桓也认为,目前,房地产税收都集中在交易环节。购房者买一套房子的钱中,包含房地产开发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以及房地产占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一方面,这些税费计算复杂,非常分散,征收起来难度也较大,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全部的房地产税收积压在交易环节,这种做法使得房地产市场走偏了方向,往往导致消费者买不起房。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开征物业税被提上了日程。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是对房屋在交易环节和拥有环节同时征收的税种,征收物业税后,现行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种税费将随之取消。”12月初,刘桓对新地产说。

  现阶段征收合适吗?

  “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开征物业税将让本已处于寒冬的房地产市场雪上加霜,是典型的打压消费。”实施物业税的消息刚出笼不久,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员即对物业税实施的时机表示担忧。

  “政府税收减少,可以通过改革开放引入更多的企业,通过社会上财富的新增来提高税收,同时通过政府的职能转变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岂能通过对大多数用于消费的房产来开征物业税?”这位研究员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开征物业税对本就处于“寒冬”的房地产市场来说,也不啻一种打压消费的做法。对住着超豪华别墅、住房有多套的真正富人群体,开征物业税一定程度上可能能够起到调整社会公平的作用。但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尤其是在近在眼前的“十一五”期间,普遍推开物业税的做法未免操之过急。

 [1] [2] [3] [4] 下一页

 

 

网友评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