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起,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都将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这是财政部和税总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的。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中说,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通知称,对于出租的地下建筑,将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而对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分三种情况计算征税。它们分别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业内人士就此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个人而言,非营业住房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因此自住用地下室不用交税。但转做经营用的,自经营之日起,要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