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先生将一商铺出租给刘某,不想,刘某至今年4月起支付租金一再拖延,理由是刘某转租的第三方不交租金给他。卢先生想问,自己如何同承租人解除合同?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牛璞认为无论卢先生是否同意承租人转租,承租人都应向其承担交租的义务。如承租人不交租,卢先生可出函催告。如再不交,卢先生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刘某以转租的第三方不交租金给他为由,不属于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正当理由,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卢先生与刘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可解除合同,那么卢先生可立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则可待刘某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卢先生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其次,除拖欠的租金外,卢先生还可按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有约从约;未作约定的,可以按照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有违约金条款
的约定,卢先生虽无权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可要求刘某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损失赔偿金;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可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算损失赔偿金。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该部分欠租的追索权利则不受法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