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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新办法实施

2006年01月05日 16:04:28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2005年的最后一天,1000户市区住房困难户领到了位于黄龙1号地块的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单。这批住房困难户是按照2003年2月出台的《温州市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核购买。自2006年元旦开始,我市实行新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促进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一大举措。

  申购条件进一步完善

  2003年的实施办法中,要求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为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以同居住同户口为准)。

  2006年的管理办法更为细致,明确了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要求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市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此外,办法还规定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类住房计入核定范围

  2006年的管理办法规定,申购人原有住房的核定范围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批地建房等);承租的公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面积按具体情况有所调整

  2003年的实施办法中,对市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是建筑面积70平方米。

  2006年的管理办法针对我市目前的情况,进行具体调整。该办法规定: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多层建筑户型的标准为6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的标准为70平方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多层建筑户型的标准为8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的标准为90平方米。

  满3周年才可上市交易

  据市房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没有时间限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之后,就可上市交易。

  2006年的管理办法则对居民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政府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

  规定特别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隐瞒伪造者将罚款

  2006年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的隐瞒伪造行为采取责任追究办法。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上市交易和未补交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将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付时与普通商品房一样

  2006年的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要向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另外,经济适用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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