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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对普通民众未必能实现公平

2005年12月14日 14:26:01来源:中国经济时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未必实现公平?

  阎雨强调,开征物业税是规范税费的重要举措,通过征收物业税使居民和开发商去除了不必要的成本,减轻了经济负担和压力,但前提是要停征不正当税费,否则将会使民众的居住环境雪上加霜。更为重要的是,征收物业税仅是依法治理、规范房地产的第一步,以后还要继续完善和改革,对房地产的规范也是对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和必要举措。

  “中国开征物业税应该说是一种趋势,但是要结合具体国情来设计税制。”从事税务教学与研究的黄桂香副教授对本报记者表示,尽管物业税可能在五年内开征,但因其目标定位尚不明确,积极与否难有结论,“开征物业税是定位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主,还是定位于缩小贫富差距为主,不同的目标定位,其相应设计的税收制度会有不同。”

  黄桂香认为,若以财政收入为主,纳税人的覆盖面相对会更大,税基会更为广泛,税率设计也会考虑的简单易行(比例定额征收)。对购房用于自住的普通民众来说,可能会由于物业税的开征而雪上加霜,不仅购房难,养房会更难。

  “物业税的开征不可能像有些人预期的那样房价会大幅度下降。”她称,目前的高房价主要影响因素并非税费,应该是市场垄断行为加之土地资源的短缺和对市场需求的旺盛。此外,物业税由于多是依据物业的市值来进行课征的,物业保有者除了按年交付一定的出让金外,其每年交付的物业税还会随着物业价值的升值而提高,负担可想而知。

  若物业税定位于调节贫富差距,黄桂香认为,购房自住的普通民众首先应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主要征税对象应是不动产的投资者或经营者,并对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予以补贴,这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众。

  “贫富差距的过大是当前社会不和谐的重要表现,所以税制的改革尤其是所得税、财产类税制的改革应该侧重于贫富差距的调节,即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黄表示,既要考虑财政增收,又要考虑调节社会矛盾,公平与效率如何兼顾恰恰是一大难点。

  黄桂香介绍,在国外,物业税的征收有一个征免范围,有些国家或地区对物业税规定了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财产不征税。而在减免税上,各国有一些共同的免税项目,如公共用地(包括道路、公园等)、公共福利用建筑物(如图书馆、博物馆、以及非营利性的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外交使馆等享受免税。

  对农业用地也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对于自用住宅和投资住宅采用区别对待的政策,自用住宅税负要轻于投资性住宅。有些国家税收的减免政策上同时也考虑纳税人的收入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因素,如英国、法国的房屋税就是如此。

  马利东认为,物业税的增收若不能建立在一套社会财富平衡制度上,将对民众产生政策前后的差异性。实施物业税,开发商开发前期成本降低,但这部分税费最后还将由消费者承担,而开发商的筹资额、筹资成本、前期成本及进入门槛将大大下降,会增加房地产市场新一轮的无序竞争。

  此外,国家的住房改革政策正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实现购房者的住房梦,购房者要按月还付银行贷款、支付利息、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物业税同时也是要通过消费者来承担,消费者压力继续增加。

  而理论上物业税虽可能降低房价,但受土地短缺与市场需求影响,房价依然不可能受调节,是上升的,开发商的房价压力完全就变成了政府财政的压力,很有可能就转化为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国家的物业税政策出发点虽然从高收入阶层出发,但制度的公平性并不能保护普通民众的利益。”(记者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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