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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关于商品房的思考

2005年12月06日 16:56:25来源:雅虎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中国人民已摈弃了租用公有房的观念,将购买商品房视为生活的必经之路。今天,不仅商品房的开发商如雨后春笋般迎着改革开放的春雨在全国发芽和成长;全国的城镇居民也为了能过上幸福的生活而争相购买商品房。商品房的买卖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一个最活跃的领域。从市场繁荣的角度看,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事实;但从一名律师的视觉看,这是一个混乱无序,且无法无天的领域。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但由于其宏观性,无法很好地调整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关系;而《合同法》的买卖合同一章,则主要是调整动产买卖的法律。由于商品房是不动产,所以《合同法》就显得杯水车薪。新颁布的《物权法》草案,对此也没有只言片语。虽然建设部颁布了《商品房管理办法》,但由于其立法位阶太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又不能用来调整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关系。鉴于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法律来调整。因此,商品房市场就随之出现了许多千奇百怪的事情。诸如共有部分的产权归属,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等问题总在缠绕着那些名为“业主”,实为奴隶的中国人民。

  在商品房买卖的诸多问题当中,有一个非常重要,又似乎被人们遗忘的问题,即房屋的长远性质量问题。依据现在仅有的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虽然开发商已经将房屋的质量保证书附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但保修最长的期限则只有三年。由于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所能拥有的所有权期限是70年,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的期限不是三年,而是70年。在这70年当中,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数以外,房屋的主结构不应当发生任何问题。从商品房兴起至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商品房倾斜、裂纹和发生其他重大质量问题的事例已经俯拾皆是。由于才过去十几年,开发商可能还可以找到。如果30年或者50年过去了,再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可能就要叫天天不灵,呼地地不应了。由于买受人付出的对价是70年的所有权,买受人在不足70年时就无家可归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这并非杞人忧天。

  法学家们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可见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中是处于何等重要的地位。鉴于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认识到这个可能影响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况且立法需要一个冗长的程序,我国的立法机关或者行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例如强制开发商投保,或者建立房屋大修基金等等。但不允许开发商将保费或大修基金转嫁给买受人,因为这笔费用是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的保证,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履行。70年后,如果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国家可以向开发商返还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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