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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应缴营业税

2005年12月06日 15:25:02来源:重庆日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重庆一房产开发商在取得“以房换地”收入600余万元后,因没有申报营业税及附加,近日被江北区地税局责令补缴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0余万元。

  据了解,“以房换地”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是指在合作建房中,由单位提供自有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单位所有,房地产公司则在一定年限内承租经营该房产,并缴纳租金。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在合作建房过程中,房地产公司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土地使用权,单位则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因此,房地产公司虽然投资建房,但并未取得房产所有权,对房地产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单位则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

  据了解,由于“以房换地”不进行货币结算,没有账面收入,给日常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困难。据统计,今年仅江北区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后补收的税款就达920万元。(记者李湉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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