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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流行不到一年 上海业主现在开始组织团退

2005年12月05日 17:24:11来源:理财周刊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11月19日上午,业主们再次就“品质差异化提升”与开发商代表商谈。但得到的答复是:这需要时间,具体方案出台要12月5日。另一位开发商代表则称:12月5日来不及,要12月25日。

  开发商代表的态度再一次激起了业主们的愤怒,业主们认为“品质差异化提升”只会是一句空话,他们只接受退房和现金补偿。11月26日,E街坊开盘的第二天,41户业齐聚售楼处。然而,开发商似乎也早有所料,在售楼处贴一告示:售楼处只接受E街坊的售楼咨询,F街坊业主请到工程指挥处咨询。在工程指挥处,开发商代表称将于11月30日给予业主答复。

  而对于开发商的一再推诿,业主们觉得应该采取强硬措施。“从10月开始,业主们就与开发商进行了10多次的谈判,但开发商方面每次出面的代表都不同,根本就没有诚意。”一位业主代表说道,“业主们已达成了一致:若开发商11月30日不给予答复,或答复不满意,我们将联合答名发信给开发商和银行,从12月3日将集体停止还贷。”

  业主是否能单方面解约?

  按照地杰国际城F街坊预售合同中的补充条款规定:在未交房前,若乙方(即业主)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但必须征得甲方(即开发商)的同意,乙方须且必须支付总房价3%的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总房价的3%,则乙方须支付甲方的实际损失为违约金。

  面对此项条款,地杰国际城业主究竟有无违约权?时下,沪上开发商对前期业主进行差价补偿或装修补偿的例子比比皆是,地杰国际城在高位买进房产的业主有无补偿权?业主即将做出的停止还贷的行为合法吗?

  面对日益走低的房价,购房者只想拿回多支付的“冤枉钱”,或直接退房了事,这在情义上是可以理解。但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立民表示,在英美法系中强调定约自愿,签约双方签约自由,也违约自由,即只要支付违约金即可取得违约权。但我国的大陆法系是沿袭的德国法系,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这种退房要求。地杰国际城的业主如果选择违约,非违约方——地杰置业有选择权,他既可以选择同意解除合同,由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选择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对方继续履约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只有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不可抗力等几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而房价走势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不在这三类情况当中,只有当地杰国际城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确实构成违约,业主才能以此作为合理理由提出退房。”熊立民说。

  而对于差价补偿,熊立民表示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上没有保价的约定,则开发商没有为购房者补差价的义务。但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协商,并取得开发商同意也可以取得补偿。至于业主们准备采取的停止还贷行为,他认为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银行是第三方,与退房和补差价均无关系。

  曾主动采取降价补偿、降价退房手段的某开发商指出,许多楼盘在高位时售出的房子数量很多,无论退房还是补偿差价,都需要相当大笔的资金。更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房子退回到开发商手中,不仅很难卖到当初的高价,就是能否在短时间内变现都是问题。这对于销售缓慢、资金紧张而又面临年底结算大关的开发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开发商是不会轻易答应退房和补偿的。

  “目前,我们只有一种法律原则是对购房者的退房要求有利的,那就是公平原则。也就是说,购房者是可以以这一原则为法律依据,要求赔偿或退房。”另一位律师对记者说道。而目前社会各界的声音和开发商的考虑也已经体现了这一原则。“但是,最终能否退房或补偿差价,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这已经不是法律层面可以单方解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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