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房的认识,始于电影《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和《一地鸡毛》,讲的都是福利分房年代的“幸福”。那时候不用花钱,单位就会按家庭人口给分住房,不管家有几口人,最多的也是个大套。等房子结婚的,两家合住一套,叫团结户。领导也是一个标准,一般没有特殊,领导觉悟比工人高,经常会主动把分房机会让给更困难的职工。那个时候房子是小了点,但大体公平,是个安乐窝。尽管一大家子挤着住的比比皆是,但鲜见有谁在房子问题上过于“多吃多占”。这样一来,阶层分化就不怎么明显。
住房货币化改革前,单位建房分房是件寻常事,是城镇住房的主要供应模式。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制度十几年来,尽管福利分房的“末班车”从未真正驶进终点站台,但大规模的、堂而皇之的福利分房毕竟退出了历史舞台。房改之初,改革设计者在提出住房货币化目标的同时,即提出可以“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以保证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始料未及的是,这个善良愿望被不断膨胀的部门利益所置换,有地也有钱的强势国有单位乘机重出建房分房的江湖。只不过这回打的是保障房的旗号,摆出的是“替政府分忧”的姿态。
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广州。该市今年91个保障房项目中,有8个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自建逾1.3万套保障房,几乎相当于广州一年商品房供应量的15%,成为广州房改十多年来最大规模的单位建房分房计划。我的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广州此端一开,地不分南北,单位不分穷富,皆会有自建住房之热情,皆会抱定一建到底之决心。在庞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面临资金有限、用地指标受限的情况下,一直有些羞羞答答的企事业单位自建房,势必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救命稻草”,逐渐成为保障房体系的新军,进而变得“阳光化”。
倘若真的是“替政府分忧”,建好后就该交由政府统一回购,再按政策条件面向社会公开发售或出租,这当然善莫大焉。而单位决计不会是活雷锋,让肥水外流。单位自建房由来是权力寻租的重点,扛着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大旗,暗藏着权力寻租的意图。常见的现象是,很多依靠单位自建房获得多套房子的人,有的因倒卖便宜房子而变脸“开发商”,有的因为同时出租多套房子而变成大房东。自建房在分配上往往依照的是职务、年龄、资历,它解决的职工住房困难,充其量只是一部分,内部的公平大抵也无法兼顾。
单位自建住房的多是拥有自用地的强势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原本住房条件就不错的这些有权有钱的单位职工,可以享受面积越来越大的福利房,或以市场差价获取厚利。而大多数住房本来较差的城市居民,却只能以高价购买商品房,或去等遥遥无期的保障房,这造成居民住房条件的“两重天”。在已经告别了单位福利分房十几年的今天,仍然能在最宝贵的公共土地资源上,以“自有用地”的名义为单位内部个人谋取大大有别与社会公共标准的福利,这无论如何是对社会其他人群的不公平。
不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打着怎样的旗号,都脱不了福利分房的基本特征。福利分房特权并没有真正成为历史,特别是2004年之后房价进入快速上涨通道,福利分房这个已经被剔除出主流住房制度体系的事物,焕发出第二春。层出不穷的住房丑闻昭示我们,行政化管理的官员、准官员、学术精英的住房问题,基本都通过非市场化的途径解决了,这次急欲登场的是强势的企事业单位。被取消福利分房的制度只是针对普通大众。
住房是中国家庭最主要的固定资产,是生存的基础,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封建社会,中国人有三种“契”最重要,房契、地契、身契。新中国成立后,身契取消,地契因个人不得拥有土地所有权也消失,唯有房契尚存,足见住房之重要。住房作为人们最重要的消费品,在界定个人身份与个人的社会等级方面的符号作用尤为明显。通过选择住房来确定自己的身份是一种自然现象,不同阶层由于居于不同的空间,其所享有的公共资源就不同。目前在中国城市中,由于居住空间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逐渐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
社会成员拥有住房的情况划为四个阶层:一是上层——住房宽裕层。一般拥有三套以上住房,一套来自福利分配,一套是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另外的可能来自福利分配或者市场购买。二是中层——住房宽松层,特点是拥有二套住房,一套来自福利分房,另一套来自商品房,这个阶层的人群主要是各类专业精英。三是下层——满足基本居住层,拥有一套住房,基本满足居住需要。这个阶层的人群主要包括产业工人和政府或事业单位的一般办事人员,拥有住房的情况包括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四是底层——没有住房。主要包括失业人群、低保人群、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以及新的城市移民。这个阶层没有赶上福利分房的末班车,也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租住公房、私房和平房是其解决居住需求的主要手段。
一个发展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应当让人们看到希望。阶层的分化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是可以流动的,尤其是低阶层的人群应有上升到高阶层的机会。但是,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和流动性的充裕,住房阶层的差距在不断扩大而不是缩小,由此造成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尽管对于一定程度的社会阶层分化不应采取过激措施,但必须利用政策调整等手段来有效地调节各阶层之间的资源占用格局,以缓解这方面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自建保障房只会加剧阶层分化。任由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遍地开花,对于促使阶层利益分化、利益冲突转到阶层和谐发展的“拐点”,无论如何都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