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跨越"公""私"两个阶段,主体身份、资产性质的改变,极易造成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的罪行管辖划分不明,往往给行为人以可乘之机。
规范的市场经济体系,使政府和个人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坚决消除权力资本在中间环节对国有资产的掠夺,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大反腐力度,让国企改革的既得利益者真正承担起改革的成本。
□非常案件隐匿改制企业债权"转手"成为个人股份、利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合谋伪造集资建房骗取批文造成21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等国家损失--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肖平,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犯贪污、私分国有资产、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三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罚金人民币315万元。
"把资产评低些,能不拿出来就不拿出来"据被告人肖平供述,2002年6月中旬,国有企业徐州市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徐州市政府会议决定进行全员改制,并于当年10月份召开了改制大会,选举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确定了股份组成,11月底改制基本完成,2003年1月公司正式运行。
其间,身为新苑房地产公司经理的肖平,动起了利用改制过程个人获利的念头。于是,肖平就要求对该市某物资贸易公司欠新苑公司的位于倒马井小区的9套住房款,合计金额人民币131.30万元的债权隐匿。而被藏匿的资产,肖平则在企业改制后,又通过诉讼、债权转移等运作手段,于2004年11月份将该笔款项索回,并指使人从其他单位提取现金,以个人借款出资的名义注入改制后的公司以增资扩股。
其间,肖平则在增资扩股会上说,"增资的差额部分我个人向外借款,股份挂在我名下,这部分股份参与公司分红,用这部分红利逐渐还本付息"、"股东增资不足的部分,由我从外边募集,将来用分红还本付息,等本息还完了,股份就是公司的了,变成公司的公共股"。于是,肖平以个人名义向外借了440万元全部挂在了他的名下。2006年下半年,肖平又提出将挂在他名下的借款入股份额分别转到他人名下,公司的钱几经转手成为了借款,并连续两年参与了公司分红。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遭受近2036万元损失《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就在新苑公司改制期间,被告人肖平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已预提倒马井小区供水系统的移交成本50万元后,在改制审计时重复提供移交成本95万元相关资料,被审计报告认定后虚增成本95万元,从而将国有资产95万元隐瞒转移给改制后职工集体持股的徐州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
而为了"掩人耳目",在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中,肖平又要求"审亏"。据证人回忆,在肖平提供的一张纸上,增加的不仅包括水泵房移交费50万元,还包括了1691651.82元维修基金。肖平供述说,曾要求"想对整个倒马井项目搞一个审计报告,得审亏,我好汇报","把资产评低些,能不拿出来就不拿出来"。在随后的暗箱操作中,通过不在新苑公司账上反映,以及前述9套住房在《倒马井商品房销售一览表》中不予体现,一举将改制前的公司亏损扩大到了11452323.77元。
此外,从2002年上半年至2003年下半年,肖平在明知集资建房和商品房开发必须经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才能取得土地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新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伙同国有企业中煤建安第六工程处原处长兼党委书记黄某等人合谋伪造集资建房手续,骗取批准文件,并通过行贿手段,采取非法低价协议出让的方式,以920万元取得102.89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厂房、办公楼等附着物,并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
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期间肖平还与他人合谋,采取伪造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改制后企业,使得应缴的18326000元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等仅仅缴纳了3784015元,致使国家遭受近2036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了隐匿债权131.3万元构成贪污罪,变更了公诉机关关于95万元重复评估虚增成本构成贪污罪的指控,认定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以被告人肖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罚金人民币315万元。
案意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但由于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为所欲为。
现在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方法更加隐蔽和复杂,往往与改革措施混在一起,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增加了难度。因而在不断加强立法的同时,还要对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给那些正在跃跃欲试的人们以警告,不要向国家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