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王女士问:我哥哥1985年从温州去了马德里,后成了西班牙居民。1998年,他回到广州做生意(持西班牙护照),为了生活方便,他购买了位于市中心某小区一套286平方米的内销商品房。但由于当时政策规定境外人士无权购买此类房屋,我哥哥就以我嫂子的姐姐陈女士的名义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1999年,房屋交付后,我哥哥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直至2003年将房屋对外出租。由于房开公司的原因,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直到2004年12月,我嫂子的姐姐陈女士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而内外销商品房已于2001年实行并轨。
由于最近我哥哥和嫂子感情不和,我嫂子的姐姐不愿意将房屋的名字变更成我哥哥的名字,说房子就是她的,因为产权证是她的名字。请问律师:这房子到底归谁所有?
律师评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地产权证应是认定房屋权利人的依据,但不能排除当事人在购房时存在不同的约定或意思表示,从而形成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真实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我们认为:应根据当事人购房时的协议、实际出资及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等情况综合判断。如有证据足以推翻产权证上的记载,则应以实际权利状态为准。
本案中王女士的哥哥若有证据证明他是购买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房屋出租收益为其所有,我们认为应当认定其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此外,虽然现行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但我们从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可以看到,基本上已确立了“更正登记”制度,即:现时登记的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时,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而真正权利人需要的是承担相关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