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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面积出现分摊之争

2006年10月13日 09:34:42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相信对于大多数业主来说,哪些配套设施面积要计入公摊面积、哪些没有计入,心中基本上没有一个准数,而其主要是根据测绘部门最终测量确定的。目前,对相关规定理解的不一致性,更使这种纠纷经常发生成为可能。日前,我市就发生了有关配电室面积是否计入共有面积的纠纷。

  房产商会配电室理应列入分摊面积

  日前,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出于全行业利益及维护相关规定的权威性考虑,向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提交了《要求严格执行房产测量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下称规范)的报告》,并要求将变(配)电室列入分摊面积,并计入房产证。

  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在报告中认为,以配电室为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规范》附录B关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在B3.1条款中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变电室、设备间、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已经很明确地把变(配)电室列入分摊面积。但市测绘部门在测绘中并未将变(配)电室面积计入分摊面积,这是不符合规定的。目前有些设备用房,通过补办手续,都可以取得产权手续,而《规范》已明确将其列入分摊面积的配电用房却不能取得产权手续,真是难以置信。

  同时,该商会还认为,根据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统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计算口径的通知》[温市规(2005)24号]的精神,配电室应作为分摊面积,并计入房产证。“24号文件”第一条内容为:“规划部门负责对竣工建筑规划审批成果的复审和验收,房管部门凭规划部门的验收备案通知核发房产权证并注明分摊建筑面积的数量”。第二条内容为:“统一明确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且用于楼层配套

  用房的设备层和地下室面积计入房产证面积,并收取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但不计入规划容积率指标。不计入房产证面积部分不计算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

  据该商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事实上,市规划局已将变电室的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而且还计入规划容积率的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对这部分面积收取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毫无疑问,这部分面积要作为分摊面积并计入房产权面积,但测绘部门却置之不理。由于测绘部门的错误做法,致使相当多的房开企业在向政府缴纳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后,却无法取得该部分房产(证)面积,从而使其利益受损。

  测绘公司法规明确不应列入分摊面积

  对于房开代表——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的说法,目前我市唯一一家被允许从事房产测绘单位——市民信房产测绘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认为,不将配电室等设备用房面积作为共有建筑面积,是有依据的。

  市民信房产测绘有限公司总经理毕一江认为,《房产测量规范》B3.1条款中就规定的较为明确:“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同时他还认为,省建设厅浙建房[2001]130号文件——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就有“为多幢房屋、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的规定,而配电房、消防、发电、水泵等配套设施用房,都包括在设备用房概念中。显然,相关规定对此类产权是否计入共有产权分摊面积已较为明确。所以不将配电室列入共有建筑面积是有道理的。

  另外,毕一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说,一个测绘成果,都有一套严格完整的程序,是经得起相关法律推敲的。

  对于测绘公司的说法,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规范》中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中,并没有包括变电室;其次是省建设厅130号文件是为了执行《规范》,加强管理而下发的,而不是与其相抵触的。最后他认为,《规范》已明确把变电室、设备间名称分列的情况下,还把变电室统称为设备用房是不妥的。

  目前,该纠纷已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在积极地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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