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境外主体对我市房地产进行投资将受到严格监控。昨日,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称,这是根据总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求的。《通知》所称的境外主体包括境外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或代表机构、在境内工作或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
据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人士称,《通知》明确要求:境外购房主体在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等相关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审核后方可购汇汇出。
另外,该《通知》还要求,凡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未缴付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温州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业界人士称,对外资参与境内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始于今年7月中旬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这也是作为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之一,此次两部委联合发布通知,正是对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贾钧寓吴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