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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置业中的缩水陷阱(中)

2006年07月24日 15:00:08来源:温州都市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如今在买房置业中“缩水”现象已屡见不鲜,由于开发商或装潢公司与买房人对“规则”的掌握上大多处于不对称状态,买房人稍不小心就会掉进陷阱。为此,记者走访房产专业人士,提出相关维权警示,便于广大买房人正确应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层高缩水

  如今在买房置业中“缩水”现象已屡见不鲜,由于开发商或装潢公司与买房人对“规则”的掌握上大多处于不对称状态,买房人稍不小心就会掉进陷阱。为此,记者走访房产专业人士,提出相关维权警示,便于广大买房人正确应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层高缩水

  前几年,多位业主一起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2.9米。交房后业主作了自测,结果发现高度为2.6—2.62米不等。当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时,开发商却推说是销售公司在制作预售合同文本时的笔误。

  警示:对层高“缩水”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数额

  近年来,房屋层高“缩水”现象日趋严重,从法律上讲,商品房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是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往往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并且也不可能要求开发商将层高恢复到约定的高度,但业主没有约定开发商赔偿数额多少,法院只能从合理性角度出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而这种赔偿数额一般不高。

  建议买房人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数额,这样到了纠纷阶段,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年限缩水

  去年3月,王先生买下某楼盘,他知道是烂尾楼改造工程,下单前询问了该楼盘土地使用年限,售楼小姐说保证70年。后来签预售合同时,他发现合同附件《房屋土地状况》备注里写着土地使用期限为1993年至2052年,这房屋使用年限竟不到60年,于是他质问售楼小姐,不料售楼小姐回敬:“你连常识都不懂,住宅用地都是70年”。王先生大呼上当。

  警示:签约前弄清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期限

  许多买房人不太清楚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的具体区别。时下大多开发商是直接从政府部门受让或从其他开发商那里转让而拿到土地的,买房人买了房后,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使用年限应为: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开发商已使用的年限。

  建议买房人在签约前,最好到相关部门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期限了解清楚,以确保不被开发商“忽悠”。

  □配套缩水

  2001年,张女士看到某楼书介绍,小区将有1.5万平方米的高档会所,有室内游泳池等设施,于是当场买下房。不料搬进新房后,直到2004年会所才开工,建成后张女士发现,会所严重“缩水”,面积不足4000平方米,游泳池规模也很小。后因会所经营不善,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把会所转让给了他人并对外营业,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和安全。

  警示:对配套设施约定要明确详细的责任承担

  大多买房人乐意买配套齐全的小区,但有些开发商不能兑现原先的承诺,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时有发生。会所不是房产开发的必备设施,而是开发商吸引买房人的诱饵。许多买房人在签合同时,往往只关注房屋,忘了约定会所条款,导致会所纠纷不断。

  建议业主在签预售合同时,应把会所相关的条款明确约定进合同,如会所的交付时间、所有权归属、服务功能、服务对象等,同时明确责任承担,以便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小区缩水

  某开发商把所建楼盘吹得天花乱坠,同时作了许多诱人承诺,凡购买一期A号楼的业主,今后可享受到二期的中心花园、绿地和网球场等公共设施。然而当A号楼业主陆续入住后发现:开发商违反了当初承诺及约定,将一期和二期的通道以一堵墙代替,造成A号楼的业主无法享受本为同一小区内的设施和环境,属于典型的小区“缩水”。

  警示:按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购买A号楼的业主而言,看中的是开发商宣传的二期形态,入住后期望能与二期的业主们共享花园、绿地所带来的欢乐。但事与愿违,开发商违约,侵犯了A号楼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足够理由与开发商进行维权交涉,直至对簿公堂。

  前几年,多位业主一起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2.9米。交房后业主作了自测,结果发现高度为2.6—2.62米不等。当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时,开发商却推说是销售公司在制作预售合同文本时的笔误。

  警示:对层高“缩水”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数额

  近年来,房屋层高“缩水”现象日趋严重,从法律上讲,商品房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是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往往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并且也不可能要求开发商将层高恢复到约定的高度,但业主没有约定开发商赔偿数额多少,法院只能从合理性角度出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而这种赔偿数额一般不高。

  建议买房人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数额,这样到了纠纷阶段,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年限缩水

  去年3月,王先生买下某楼盘,他知道是烂尾楼改造工程,下单前询问了该楼盘土地使用年限,售楼小姐说保证70年。后来签预售合同时,他发现合同附件《房屋土地状况》备注里写着土地使用期限为1993年至2052年,这房屋使用年限竟不到60年,于是他质问售楼小姐,不料售楼小姐回敬:“你连常识都不懂,住宅用地都是70年”。王先生大呼上当。

  警示:签约前弄清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期限

  许多买房人不太清楚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的具体区别。时下大多开发商是直接从政府部门受让或从其他开发商那里转让而拿到土地的,买房人买了房后,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使用年限应为: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开发商已使用的年限。

  建议买房人在签约前,最好到相关部门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期限了解清楚,以确保不被开发商“忽悠”。

  □配套缩水

  2001年,张女士看到某楼书介绍,小区将有1.5万平方米的高档会所,有室内游泳池等设施,于是当场买下房。不料搬进新房后,直到2004年会所才开工,建成后张女士发现,会所严重“缩水”,面积不足4000平方米,游泳池规模也很小。后因会所经营不善,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把会所转让给了他人并对外营业,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和安全。

  警示:对配套设施约定要明确详细的责任承担

  大多买房人乐意买配套齐全的小区,但有些开发商不能兑现原先的承诺,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时有发生。会所不是房产开发的必备设施,而是开发商吸引买房人的诱饵。许多买房人在签合同时,往往只关注房屋,忘了约定会所条款,导致会所纠纷不断。

  建议业主在签预售合同时,应把会所相关的条款明确约定进合同,如会所的交付时间、所有权归属、服务功能、服务对象等,同时明确责任承担,以便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小区缩水

  某开发商把所建楼盘吹得天花乱坠,同时作了许多诱人承诺,凡购买一期A号楼的业主,今后可享受到二期的中心花园、绿地和网球场等公共设施。然而当A号楼业主陆续入住后发现:开发商违反了当初承诺及约定,将一期和二期的通道以一堵墙代替,造成A号楼的业主无法享受本为同一小区内的设施和环境,属于典型的小区“缩水”。

  警示:按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购买A号楼的业主而言,看中的是开发商宣传的二期形态,入住后期望能与二期的业主们共享花园、绿地所带来的欢乐。但事与愿违,开发商违约,侵犯了A号楼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足够理由与开发商进行维权交涉,直至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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