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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2006年06月22日 18:31:36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市区黄先生问:我于2006年年初在外地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小区一套商品房作为在外地工作的儿子的婚房,并已装修入住,入住后发现客厅侧墙隔音效果非常差,我们的客厅与邻居的客厅只有一墙之隔,邻居家电视机的声音和在客厅说话的声音在我家都可以清晰听见,经权威机构对客厅之间的隔声状况进行检验,结果为:未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住宅建筑三级隔声标准。我们于是和开发商联系,他们对这个事情不理不睬。请问律师,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评述:对于质量问题,法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规定还是很明确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其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并按保证书的要求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有出卖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条款,因此对于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住户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住户的损失。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怠于行使自己的保修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理不睬的情况,黄先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然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述人: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潘统钮

  小启:你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是否碰到过疑难和法律问题?如有疑问,请致电浙南律师事务所8833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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