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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符合9大安全要求才可出租

2006年03月23日 12:54:00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今后想要出租房屋的户(房)主可要注意了。我市首次明确出租房消防安全9大要求,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昨天上午,我市召开的全市消防工作会议暨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动员大会透露,市政府决定,从4月1日起到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根据有关方面统计,到2005年底,我市已登记的出租房26.5万户,其中鹿城7万户、瓯海2.8万户、龙湾3.5万户;到2005年底,我市登记的外来暂住人口为272万人,约60%租住出租房。

  2005年,全市共发生火灾497起,死亡34人,伤19人,直接经济损失1184.8万元。记者从市消防支队了解到,去年发生的火灾70%左右是在出租房发生的。

  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用于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如此长时间在全市范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在我市还是首次。

  此外,我市首次出台的《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履行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因承租方过失而造成火灾的,将由承租方负主要责任,出租方负次要责任;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等原因而造成火灾的,则将由出租方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此外,我市还对出租房的居住人数提出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记者芮文正)

  出租房要符合的9大消防安全要求:

  ●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张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

  ●疏散楼梯首层应当直通室外,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3层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

  ●3层以上的出租房,每层应当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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