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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未明确引发纠纷

2006年01月27日 09:18:19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李先生在市区新城某楼盘买了一套房子,并与房东吴某谈好价格为人民币90万元。该房有一个大的露台,吴某为抬高房价,口头对小李表明这套房子的价格是85万元,另加5万元为露台的价格,但在协议中未明确。到过户时,由于吴某不能出具有关该大露台权属相关的发票或其他证明,这时李先生才发现该露台是公用露台。李先生便只向吴某支付85万元房款,而吴某认为双方的协议价格是90万,于是产生了纠纷。

  律师点评: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的牛璞律师认为,吴某无权出售公用露台。

  首先,公用露台属整幢大楼业主共有,并非吴某单独所有(吴某不能出具该大露台权属归其所有的相关发票或证明)。因此吴某在未能取得所有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出售(处分)该露台。其次,吴某有权出售(处分)的房产仅限于其名下房产。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制,并承担相应义务。”之规定,其有权出售(或处分)的房产仅限于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基于上述理由,吴某向李先生主张的房款只能是85万,而非90万元。朱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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