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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增肥”八成多 购房者多掏26万元

2006年01月06日 10:29:36来源:今日早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开发公司:已经答应退房

  1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该房产开发公司。公司办公室主任包小姐对记者说:“我们确实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不过相关情况我们也都告诉了消费者;而且我们的做法并没有违法。”

  采访中,她表示,面积差异是因预测不准确而导致的,“不过,这件事情我们已经处理好了。现在我们向消费者提供了两套解决方案:可以退房,也可以换房。”

  当场,包主任拨通了童先生的电话。童先生通过电话告诉记者,开发商已初步同意退房或换房。如退房,他们将在2006年3月28日前把所有款项交给自己。

  昨天中午,童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他表示,退房的事情已经解决了,1月13日前,开发商就会退还给他所有的租房款及相关利息。

  对此,律师陆忠明认为,房屋面积相差35平方米,这显然不是消费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规定,民事合同必须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可以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另外,民事合同的签订还必须保证双方对标的物没有重大误解;但由于开发商的问题,最终导致消费者在房产的面积上产生了重大误解,所以,消费者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回已交费用和相关利息。

  律师说法: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

  童先生告诉记者,该楼盘的房子预定后“长大”的情况,并非只有他一家。他帮朋友购买的3幢211室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原本面积应该是44.14平方米,现在却变成了54.26平方米,增大了10.12平方米。童先生的姐姐在该楼盘购买的房子据说也大了5平方米。

  童先生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房产面积误差通常正负应在3%以内;面积误差值超出3%的,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因此,童先生认为他吃亏的地方在于,如果他与开发商签的是购房合同,那么他只需支付1.2783平方米(原42.61平方米建筑面积×3%)的差价就能拿到整套房子;但现在由于他签的是租赁合同,所以必须按合同补齐多出来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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