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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增肥”八成多 购房者多掏26万元

2006年01月06日 10:29:36来源:今日早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杭城消费者遭遇购房连环陷阱

  明明是花钱买房子,但与开发商签的却是一份“长期租赁合同”和一份“房屋转让特别约定”;租约上明明写着建筑面积42.61平方米,可预定后,房子却忽然“增肥”,建筑面积扩大了82%。本周,杭州的童先生向早报维权热线反映了他的买房经历。

  预定后,房子“增肥”了

  据了解,童先生买的这套房子在杭州城西。2005年4月30日,他与开发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和“转让合同”,订下了该楼盘3幢315室的物业,并确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按照最初的暂测面积,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2.61平方米,单价7438元/平方米,总价31.7万元。去年5月26日,童先生在三墩农村信用社办理了23万元的借款合同,支付了所有的房款。

  但去年年底,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315室的面积有变动,现在是77.71平方米,吓了童先生一大跳。“要是大个三、五平方米也就算了,我找朋友借一点也能凑上;一下子大了35个平方米,到哪里去筹钱啊!”童先生说,“我当时提出退房,但工作人员以合同上有约定为名,不同意退。”

  记者在《物业长期租赁合同》上看到:“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42.61平方米……如果实际建筑面积超过42.61平方米,则按实计算租金(租金差额部分……在房屋交付之日一次性结清)。”照此规定,童先生必须在今年7月28日交付前再凑26万元交给开发公司,但这笔钱对童先生来说太困难了。

  童先生的这套房子不但中途大幅“增肥”,且大幅增加的面积不得不要他来埋单。这又是为什么呢?

  2005年4月份,该楼盘正式对外销售;因产权比较特殊,该楼盘采用“物业长期租赁”的形式进行“销售”。

  童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他与该楼盘开发商签订的《物业长期租赁合同》。其中明确规定,开发公司长期出租该小区的房产,总出租期从2006年7月28日起到2054年5月10日止。总出租期又分为20年、20年、7年三个阶段,每阶段结束后自动续租。此外,开发商还跟他签订了《关于房屋转让的特别约定》。该《约定》规定,开发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承租者;若预期90日不能办妥,承租者依旧按照原来的租房合同履行,开发公司按照12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承租者支付退款。

  业内人士:这本质上就是销售

  1月4日,记者在杭州房产信息网上查询之后发现,目前为止,该开发商开发的这个楼盘,还未获得房产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杭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楼盘是绝对不能销售的。”

  杭城房地产界的一位资深人士认为:“该开发公司的‘租赁合同’、‘转让合同’,本质上就是一种预售行为。它先把房子长期租给消费者;如果能领到产权证,再转让给消费者产权证,这时就是销售行为了;如果产权证领不出来,那么房子的使用权就一直属于消费者。对消费者来说,麻烦会出现在当他们想再次转让房子时。”

  律师说法:租赁行为涉嫌规避法律

  “这种合同涉嫌规避法律。”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陆忠明认为,“实际上,开发商确实是在卖房子,但因为没有得到正规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采用租赁的方式将房子租出去,这明显规避了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另外,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合同最长为20年;但开发公司将47年的时间分为三段,并设订自动续租的约定。这种做法也是明显在规避《合同法》的规定。”

  陆忠明还告诉记者,在规避法律的同时,这种做法还有可能引发一个副作用——等到消费者需要依靠法律维护自己权益时,反而无法可依。

  另外,如果是房屋租赁,作为出租方的开发公司还必须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印花税等税款,其总税额超过租金的3%,而这笔费用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承租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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