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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 外加款应当退回

2005年12月22日 09:21:33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市区李女士于2004年初在报纸上看到王先生要转让上海的房屋,当时,李女士就与王先生取得了联系,后经过洽谈发现王先生转让的是四间联建房。其联建房现状:当时王先生已交了建房款,并以加盟的方式与开发商进行联建,待房屋建成后由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并保证有50年土地使用权。由于在转让时房屋还没有动工,因此双方当时签订了地基转让协议,她在付清王先生所交的那部分钱外,还外加了12万元。但是到今年3月份,开发商还无法交房。后经调查发现开发商并没有取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无法建房,整个项目开发根本就不存在。对此开发商同意将房款退还,并签订了退款协议。但是王先生却拒绝退还外加部分的12万元,其理由是买了就不能反悔。这里,李女士有点不明白,没有土地的房屋买卖,能算房屋交易吗?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收取的外加款是否应退还给李女士?

  律师评述:我们认为,外加款是否要退还,关键是看李女士和王先生所签订的转让地基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该协议是无效的,则应当退还。

  本案中,开发商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从王先生和开发商所签订加盟联建的协议内容来看,王先生交纳建房款,开发商确保50年土地使用权,并为王先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故开发商和王先生的这份协议名为加盟联建,实为转卖土地使用权,但是开发商此时并不具备向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和权利,应属于无权处分。因此该加盟联建协议应当是无效的。而王先生将其加盟联建的权利转让给李女士,应当确保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并且没有权利瑕疵的,由于王先生转让的权利来源是无效的,因此他的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王先生和李女士之间的转让合同也应是无效的。合同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王先生应当退还李女士外加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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