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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尽分手后房子怎么办

2005年12月13日 11:33:25来源:东方网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买好婚房再成家,成了时下都市里的年轻人习惯的生活方式。经历了花前月下的卿卿我我、山盟海誓,度过平台期的争吵和摩擦,婚姻就这样不显山、不露水地慢慢提上了日程。买房成了婚前必要的准备工作。

  以当下的房价,很少有年轻人刚工作几年便有足够积蓄买房,大多要靠父母支援。四方求援后买房、装修,却不乏有人在争争吵吵中发现用光了所有爱的积蓄,磨平了热恋的激情。感情没了,婚房还在,于是分手了,我们来分房。复杂的资金来源使此时的房产分割成了一大难题,也成了各大BBS众说纷纭的争论话题。有人说“没结婚就想着分手还结婚做什么”,而更多的待婚男女在喜意盈盈中不免忧心忡忡,心里总是不那么笃定,眼前是在乎那个人,但心里却总有个声音小声说着“万一……万一”。说穿了,是缺少信任和安全感,而更现实的是:分手了,房子怎么办?

  争论1婚房房产证写谁名字

  现今城市中青年男女婚前同居,先买房后结婚的现象逐渐增加。在买房时,双方考虑到即将结婚,所以有时对房产证上产权人是写一人还是二人并不重视,但这往往为未来的婚姻埋下隐患。下面案例给准备购房结婚的青年男女提了一个醒: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住房,准备结婚使用,但房产证上所有权人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婚后房屋增值,男方将房屋出卖,将房款据为己有。双方在离婚时,女方对房款主张权利,男方认为房屋是婚前财产,且没有女方的名字,属于他个人所有。后来,女方提供了购房时出资的证据,男方又主张只给女方出资的本金和利息,不支付房屋增值部分。法官认定购房时女方有出资,理应获得相应比例的售房款。女方如请求分得房屋,则这种诉请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婚前买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载明自己是权利人。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而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在分割财产时就难免发生争议。

  争论2父母“赞助”要不要打借条

  房价高位运行,年轻人购房往往需要双方父母“赞助”,如何处理“赞助费”与房子的关系也是个问题。解决不好极易引起纠纷。

  王小姐婚前购买一套住房准备结婚用,首期款由女方父母资助。男方认为婚后需要共同还贷,产权证上应写两个人的名字。男方的想法不无道理,但考虑到一旦分手涉及到财产分割可能搭上父母一辈子的辛苦钱,如何保证父母的权益,王小姐陷入了两难境地。

  律师观点: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认为,如果王小姐父母对女儿购房的“资助”属于借款性质,那就最好让男女双方写一张借条;如果“资助”仅属于赠与女儿一方,那就最好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无论哪一种性质,对于王小姐父母支付的首期款都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并留下证据,避免现金交付致使空口无凭。如碍于情面不想通过打借条或是赠与的方式,王小姐还可以考虑在办产证时约定男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约定份额,或是在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加上父或母的名字;或可与男方协商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来避免纠纷。

  争论3是否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对传统婚姻观念形成强烈的冲击。传统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基于双方在彼此相爱,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产生一种亲情。两个人多年来感情的积累,若要为了一套房子非分清个你我,未免伤感情;而且如果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的话,不需要依此来保障。毕竟,能保障的只是利益,而不是感情。但面对现代人越来越现实的婚姻观和爱情观,婚前财产公证也给了我们一种期许,婚姻是因爱而结合,无关个人财产。这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还原了爱情的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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