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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激化物业有说法 问题来自开发商等多方面

2005年12月07日 19:52:02来源:中国经济时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对于物业纠纷激化的问题,几家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表示,物业纠纷的产生除了确实缘于某些物业公司素质低下,也有不少来自开发商、业主等多个方面的客观因素,不能片面地将纠纷的责任完全归咎于物业公司。

  物业背开发商遗留“黑锅”

  “事实上,不少物业纠纷多是因开发遗留问题或承诺不到位引起,纠纷两端的主体是开发商和业主,而非物业公司与业主。”北京均豪物业管理公司企宣部经理柴嘉成认为,业主维权首先应该理清各种矛盾的源头。

  “比如房屋质量、绿地面积缩水、配套设施不到位等很多争议较大的纠纷,都是开发商在工程建设上的遗留问题。而这些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约定范畴,而非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一位不愿具名的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王先生表示,早在业主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预先考虑到住房质量以及相关配套设施问题,从而与开发商做出相应约定,而不是等到入住发现问题后,将账全赖在物业公司头上。

  根据来自北京市建委对2003年年底至2004年物业纠纷的一项调查表明,40%以上的物业纠纷,由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导致。“尽管如此,有经验的物业公司在进驻住宅项目之前,就应该前期介入,预先摸清开发遗留问题,比如工程质量、设计缺陷等等,并通过和开发商沟通、协商,在进入之前解决问题。”北京安信行物业公司市场总监表示,如果开发商不愿意投入经费解决遗留问题,物业公司完全可以选择不进入。

  “但不可避免有一些小型物业公司迫于竞争压力,在开发商不愿解决遗留问题的情况下,还是会选择接管小区。”王先生表示,在进入新项目时,物业管理公司中标与否的大权完全掌握在开发商手中,如物业管理开办费给与不给,给多少,都是开发商说了算,否则将遭遇出局。因此,有些物业公司为了中标,在与开发商交接项目的过程中,处处迁就、妥协。这也为日后频发物业纠纷埋下了隐患。

  缺乏良性竞争机制

  “物业公司种类繁多、良莠不齐,‘建、管’不分等多种因素,造成一些物业公司恶性竞争,不仅导致物业纠纷日益增多,而且也严重阻碍了整个物业行业的发展。”王先生介绍,目前中国的物业公司大致分为五类:其一是由原房管所以及机关后勤单位,转制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类是地方发展起来的物业管理企业,比如国有企业、多种所有制企业,其中有很多是由地产商派生的物业管理公司。这一类企业在市场中最为活跃。其三,较具实力与口碑的外地物业管理公司。其四是外资物业管理企业。最后一类,是由国内外知名的酒店集团派生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以上五类企业当中,前两类企业在物业管理市场当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其中,第一类当中的一些企业由于留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物业服务观念还比较淡薄,因此出现业主不满、投诉的情况,在所难免。而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当中问题最多的则是地产商派生的物业管理公司。他指出,不少物业纠纷源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一体化,导致物业管理公司在处理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时,不能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立场介入事件,不仅无法化解矛盾,反而使得矛盾继续升级。

  “强化市场竞争,推行招投标,实行‘建管’分离,让业主自由选择‘第三方’作为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从某种程度上有效缓解物业纠纷。”柴嘉成认为,目前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聘和重新选择物业公司,不仅能够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竞争,而且也有利于减少物业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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