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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控国内房地产市场 税制改革刻不容缓

2005年12月05日 09:01:35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第二,要理顺各种产权关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应该并轨,因为目前集体土地倒卖现象更加严重。有的地方村长、乡长一结合,市、县长下令,土地就卖了;其次,土地使用形式也应该并轨。现在从土地使用形式上看,有出让和划拨两种,这两种不同形式最终在房地产产品价值体现上差别很大,两种形式混杂对于征税工作难度更大。

  第三,要有公平、公正的评估机构。第四,要有房地产税费体系要完整。

  由此可见,房地产税费体系改革,是一次整体不动产税费的改革,应从税基、税种、税率及减免范围上统筹考虑。“依据我国的国情,物业税的调节主体应放在房地产炒作、高档住房与富裕阶层及二套住房以上的群体。”刘维新认为,对于自住住房应给予优惠和减免,以控制贫富差距的继续扩大。

  困难

  “物业税开征将对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起到根本性治理作用,但目前要开征物业税可谓困难重重。”一位房地产专家这样评价。

  开征物业税的四个条件之一就是进行土地产权合并。“这涉及到国家土地制度的改革,难度很大。”刘维新表示,目前土地公有制的两种方式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事实上有大量集体土地被囤积,并成为各区、县负责人谋取利益的筹码。“有个小城市为了建一个开发区,在郊区圈了4、5平方公里的土地,马路修了一百多米宽,但招商的结果是并没有多少投资商愿意去。至今,这里也没有如当初所想象的经济繁荣,而失去土地的家民却在到处上访。”房地产专家告诉记者,这些被圈占的土地更多的是集体所有。

  与此同时,开征物业税,首先要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但当前面临的问题是:谁来评估?评估费谁来出?目前,我国有三个主管部门的评估机构,一是建设部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二是国土资源部所属以土地评估为主的评估机构;三是国资局所属的资产评估机构。这三个不同属性的评估机构,对同一个不动产的评估,可能将得出三个不同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开征物业税?

  其次,评估费由谁来出?如果让业主自己出钱评估自己的不动产,还要以此向国家交税,恐怕很难以理服众;如果国家出钱来评估每个家庭的不动产(在国外都是政府做的,不收任何费用),国家财政有没有这笔预算?需花多大的成本?这些都有待研究。

  因此,要开征物业税,首先要整顿清理现行的评估机构,使其均脱离主管部门,割断部门利益关系,使评估机构真正成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机构,老百姓才能信得过。

  而决定开征物业税成败的另一个关键,就是确定物业税调节的主体定位。如果物业税把调节的主体定位在多数工薪阶层的不动产(因为大多数人都购买了房改房)上,这些中低收入阶层大都是辛苦大半辈子才购买了住宅,最后不但要交物业费,还得交物业税,恐怕大多数居民难以承受。事实上,应该把调节主体定位在房屋炒作者(投资者)和富裕阶层,以抑制房地产的炒作和投机,调节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刘维新说,物业税是一种更合理的税收制度,迟征不如早征,然而由于新税种的开征要经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审批,因此要开征物业税,至少还需要2—3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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