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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继承共有权

2005年11月25日 10:54:26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近日,市区黄某向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提出遗产继承申请。黄某丈夫于2005年8月亡故,生前没有写遗嘱,丈夫的父母先于丈夫去世,现黄某要求将登记在丈夫名下的南浦住宅区的房子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工作人员调查后了解到,黄某有一女儿今年只有14岁,故建议黄某须将其女儿列为房屋共有人,否则继承公证手续不予办理。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有二种方式,法宝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有遗嘱又不违法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宝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上述案例中,黄某及其女儿均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女儿监护人法宝代理人的黄某不将其女儿列为遗产共有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故不能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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