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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无权处理“娃娃业主房”

2005年11月24日 10:40:42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例:市区叶女士与其老公在2003年以63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办理产权证时,他们将该房屋的业主署名为他们儿子的名字,而当时他们的儿子还只有四岁。前不久,叶女士的老公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背着她把这套房子以78万元的低价卖了,并以他自己的名义和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直到要办理过户手续时她才知道。当初他们购买那套房产,就是想给儿子留一套房子,以此当作一份积蓄。

  这种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叶女士的老公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房屋是否有效?叶女士还可以替儿子要回房屋吗?

  律师评述:我国不动产所有权施行登记制度,所有权人就是权属证书上登记的名字。这里叶女士的丈夫转让的不是他自己的财产,该房屋的真正主人是他们的儿子。《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孩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可以代其做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是如果要处置属于被监护人的财产,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法律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即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比如孩子治病、上学等。本案中,叶女士丈夫为了筹集做生意所需资金,其处分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叶女士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基于物权帮孩子要回房屋。

  律师提醒:现在“娃娃业主房”的情况非常普遍,他们的父母有的是为逃避将来开征的遗产税;有的为省去孩子长大后产权过户时产生的一系列税费;有的是父母出于孩子上学划片需要;有的父母担心婚姻不稳而采取这一做法。透过这一案例来看,家长让“小鬼当家”弊多利少。比如父母需要转让、赠与、抵押房产,也只有经儿女委托或者是为了儿女的利益,父母才有权处理,这样使得房屋产权交易会非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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