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0年6月,郑先生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购一花园一层的某个商铺。该商铺面积55.98平方米,单价9000元/平方米,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1年10月31日前向郑先生交付房产,但事实上,直到2002年9月16日,开发公司才正式向业主交付房产,延期几近一年。更出乎意料的是,开发商交付的商铺,原来的规划竟然是厕所、垃圾站,属于公用设施。郑先生所购商铺无法办出三证,并且因为原本就设计为垃圾站和厕所,附近的居民都把垃圾往商铺门口放,商铺无法正常使用。因与开发商数次交涉无果,郑先生遂向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在商品房买卖中,卖方与买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较为突出。本案中,开发商应当知道郑先生所购房屋的规划情况,该房屋应不在可预售之列,仍然在隐瞒该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向郑先生售出。其行为性质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按有关司法解释,应可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郑先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商品房购销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至于损失赔偿,当事人可按照《合同法》第42条(二)项的规定,请求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开发商隐瞒该房没有取得预售许可之事实而出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评述律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林越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