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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也不一定有好果子吃

2005年11月14日 11:13:04来源:北京青年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因购买第二套房子的利率高,购房人退房被扣违约金后要求退回这笔款项。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购房人李女士诉称:她于2003年4月以其丈夫名义贷款购买了房屋一套,于2004年3月以自己名义仍以贷款方式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一套,并缴纳了首付款、契税等各项费用,办理了购房贷款相关手续,并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了律师费。后房地产公司以我丈夫已办理一套房屋贷款,不能再以我的名义贷款购房为由,迟迟不给办理贷款。后我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同意,却以我违约为由扣除2000元首付款及1152元律师费。要求开发商退还扣掉的3152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李女士以贷款方式购房,根据银行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精神,李女士以其丈夫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再以其名义贷款购房,要比第一套房子贷款利率高,李女士得知后与我公司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李女士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应扣除首付款的10%即2000元作为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女士自身原因致使合同终止,开发商依合同约定扣除原告首付款的10%赔偿金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判决购房人李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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