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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二手房买卖纠纷凸显

2005年11月14日 11:05:18来源:工人日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买方认为房产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交易;卖方认为这是过去海南房地产开发不规范造成的后果,如果这样的房子无法买卖,那么海口乃至海南90%以上的房产都将无法交易。一场房屋买卖纠纷案由此展开。

  买方:房产没土地使用权证不能交易

  2003年11月16日,海口市民蔡先生与海南某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双方约定:蔡先生确定认购海口市和平大道50号回龙小区B5栋别墅,产权证所载面积为530平方米;该房产共计83万元,卖方包买方税费;为保证本认购书的履行,蔡先生应在签订本认购书的当日向交易中心支付定金3万元,同时应于15日内与交易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即转为购房款;逾期不签合同,则交易中心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将蔡先生所认购的房产转售他人,蔡先生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认购书》签订后,蔡先生即于当日依约交付了定金。2004年1月16日,蔡先生以认购的回龙小区B5栋别墅无土地使用权证、该房产手续不全为由,向交易中心申请退回预付的定金。由于已经超出当时双方约定的时限,交易中心于2004年2月16日通知蔡先生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蔡先生认为,交易中心将没有土地证的房产告知他有土地证,违背诚信原则,是欺诈行为,致使他购置房产的目的不能实现,遂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认购书》,并判令交易中心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共计6万元。

  卖方:我们没有欺诈行为

  交易中心在法庭上答辩时称,蔡先生是在充分了解回龙小区B5栋别墅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认购书》的,在签订前,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当时也已明确告知原告该房没有土地使用证,蔡先生是在明知该别墅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同意认购的,该公司并没有欺诈原告。原告在认购期限届满后1个多月,故意以无土地证为由提出退款申请,交易中心不予退还原告定金是完全正确的。法院:两次判决两种结果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认购书》系原、被告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为设立买卖房屋民事权力义务关系而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2004年9月16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蔡先生与交易中心签订的《认购书》,同时驳回了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审查此案后,以认定“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美兰区法院重新审理。

  在再次核查了此案相关事实后,美兰区法院在2005年5月16日作出判决,认为回龙小区B5栋别墅的产权人未依法取得该别墅土地使用权证,交易中心将该别墅代理销售给蔡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此判决认定蔡先生与交易中心签订的《认购书》无效,交易中心应返还蔡先生定金3万元。但对此判决,交易中心表示不满,随后,他们也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系两个不同的产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不得转让。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10月12日下午,该案在海口市中院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再次围绕“房地产权利主体应否一致”、“本案应适用何种法律”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业内人士:纠纷凸现房产交易困局

  由于此案所具有的典型意义,此案受到了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先要取得土地使用证才能报批开发,才能办理房产证,但海南的情况是,许多开发商在没有获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建设了,事后,有关部门又允许他们出售并颁发了房产证。这是海南房地产开发初期种种不规范行为留下的后遗症。这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的终审判决,几乎决定着今后海南二手房交易市场如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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