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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不良行为调查社会反响强烈

2005年11月11日 09:03:31来源:温州新闻网-温州都市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另一位家住市区温州大厦的叶姓业主来本报反映了大厦的电梯问题。“原来温州大厦有四部电梯,四五年前物管公司擅自把另外的那两部电梯停了,一直到现在我们都只使用其中的两部,业主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他认为,四部电梯作为业主的公用财产,关闭电梯要经过业主同意,而不是物业公司说了算。记者随后在温州大厦看到,电梯入口处被铁门反锁。

  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负责人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此两台电梯停用系前任的事,而此事件没有反映到他们总公司(见图1)。

  案例3

  态度粗暴素质较差

  市区南门一住宅公寓的一位业主反映,小区物业的管理混乱。物业管理人员态度粗暴,对于业主一些正常的询问,态度冷淡。天气比较炎热时,一些人员就直接在小区的绿化旁喝酒聊天,晚上席子往草地上一铺倒头便睡。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环境,也在业主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他还给我们发来了自己拍的一些物管人员的不良行为的照片。我们在此选取几张刊发(见图2、图3)。

  除上述列举的现象外,目前业主反映比较的多是小区的公共部分。一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侵占公共部分私自处理现象,一些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委员会通过的情况下,将公共部分出租给他人做营业用。此外,物管公司对户外广告、电梯广告等设施安装之前,没有主动向业主说明业主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益]的处理方式等现象时有发生。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牛璞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业主首有的是各项物业开支的知情权。有关收益的问题,物业公司应该首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然后在获得受益以及处理受益时应当发公告向业主明示。而个别物业公司采取悄然行事,只会导致了彼此之间更多的矛盾。针对目前存在的物业公司和业主产生的纷争,牛璞律师介绍,2003年6月8日,国家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作为中国物业管理法制“元年”,广大业主也逐渐认识到物业服务其实是一种“产品”,物业保值、增值最终收益的还是业主。如今各地出现的业主“炒”物业公司的现象,正是一种民主意识的体现,使物业管理行业内部形成良性竞争态势,使各物业公司不断改进服务质量。采访中,一些业内人士提醒业主,不要一味贪图管理费用的低廉,要知道低廉的费用换来的也是低廉的服务,低廉服务最终会损害业主的利益。而对于少数不信守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物管公司也应该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确保居住小区正常物业工作的开展。

  针对本次调查反馈的问题投诉,我们将进一步和有关物业公司核实,一经证实将提交有关部门,依章予以查处,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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