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城华泰大厦的业主郑先生在缴纳了住房专项维修金后,顺利地办理了产权证。自此,类似郑先生这样的业主作为维修金缴纳主体,将成为我市住房维修金缴纳的惯例,因为相关法律和正在征求意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都有规定,如果业主拒缴住房专项维修金,有关部门将实行不予发放产权证等类似的规定。
最近,住房维修金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有望于年底推出实施。上周五,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也已将相关反馈意见上报。那么此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热点值得我们去关注呢?从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情况来看,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已购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将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办法》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住房购买人未按本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类似规定,无疑是最大的关注点。而业主转让住房时,应当结清欠缴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住房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拆迁等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纳入政府统筹管理等规定,也已在最大程度上,将此类物业在交易中所涉及到该项资金的问题规避好了。
此前规定如何延续
住房维修金由业主缴存,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就有类似的规定。而我市在国务院颁布《条例》之前,由于对缴纳主体存有异议,更是引发了许多民事纠纷,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市房管局物业处潘元平处长介绍,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存在争议的物业维修资金缴纳主体做了明确规定:物业维修资金,应由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交纳。而在此前,建设部、财政部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都已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即《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两个《办法》都规定了物业维修基金应由业主来缴交,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代为收取。
显然,相关规定已较为明确。而在《条例》颁布之前之所以引发纠纷,就是因为各地都有一些不同的做法。据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严金玲介绍,我市于1998年颁布了《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0年10月21日对《办法》作部分修改。该《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一定的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缴交,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以上规定,其实是基于当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确立的,全国其他城市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条例》颁布前的这段时间里,物业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有不一样的情况。而从有关的纠纷来看,目前引发纠纷最多的就是在国务院《条例》颁布之前的这段时间。相关异议已得到确定针对日益增多的此类纠纷,此前,市房管局提出了处理意见。
潘元平指出,我市目前此类纠纷增多,有其特定的原因。为了解决目前的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原来已经执行的物业维修资金,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双方有约定的,应根据约定来执行;如双方根据以上处理意见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何时缴纳住房维修金,此前也有许多异议。那么在哪个阶段缴纳最为合理呢?严金玲指出,维修金缴纳的时间就是业主办理结算款时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此时开发商会给业主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房屋销售发票,而另一张就是免税的维修金缴纳凭证,该项资金将直接进入物业维修资金专户。至于缴纳的标准,目前是根据市发改委批准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再乘以业主所购买的建筑面积。目前我市多层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在32-42元,而小高层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在65-75元。不难看出,你如果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多层房屋,其首期住房维修金就要32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