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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擅自出租人防工程

2005年10月14日 14:52:06来源:新京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因人防办将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出租,华清嘉园的业主们认为生活受到严重干扰,遂将海淀区人防办告上法庭。昨日,这起北京首例业主要求确认人防工程所有权的案件,在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开庭审理。同时,9名业主还要求立即清退人防工程中居住的人员,并返还租金2万元。

  王金铎等9人代表华清嘉园甲15号楼全体业主提起了此次诉讼,其代理人称,华清嘉园

  甲15号楼的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地下的人防工程的造价,业主们的购房款中包括了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所以业主应为该楼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和所有权人。

  代理人称,在1998年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此可见,15号楼地下的人防工程实际应归业主们所有。但人防办却将地下二层以每年两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某公司,该公司又转租给一家健身中心,健身中心又转租给50多户外来农民工和走读学校的学生。业主们称,人防工程的几次“转手”导致小区环境脏乱,扰民严重。

  人防办的代理人则认为,业主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房款中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有关法规也规定人防工程的面积是不计入公摊面积的。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而且相关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使用人防工程都应为有偿使用,应由人防办收取使用费,人防办行使经营管理权。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李欣悦通讯员范静)

  名词解释

  人防工程(地下室):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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